维爱迪-动画创作家园 >> 动画资源 >> 浅谈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 |
文化的价值,不仅仅表现在意识形态方面;作为一种产业,文化本身还具有巨大的经济意义。文化产业的发展前景已经被学术理论界、经济学界普遍看好,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工业”,成为各国竞相发展的战略性产业和提升国家竞争“软实力”的基础与路径。
文化产业概念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早在20世纪40年代的欧洲,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出版了《启蒙的辩证法》,书中提出了“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y)的概念。后据阿多诺在《文化工业再思考》中说:“这个术语可能是在《启蒙辩证法》这本书中首先使用的。霍克海默和我于1947年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出版了该书。”
尽管法兰克福学派当时是从哲学与艺术学价值判断的双重角度对文化产业进行了否定性的批判,认为它是资本主义技术统治和工具理性的发展。文化产品为价值原则主宰,并为标准化大规模生产所控制。文化成了迎合市俗,束缚自觉意识的工具,妨碍了自主、独立个人的发展。然而,法兰克福学派对于“文化元素一旦与现代科技结合形成工业体系,就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社会的力量”这一现象的揭示,不仅创造了一个新的概念,而且也预示着一个巨大的新产业的诞生。目前,文化产业同高科技产业一样,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具前景的两大产业之一。
20世纪80年代,日本学者日下公人从经济学理论出发,对文化产业做出定义和阐释:“文化产业的目的就是创造一种文化符号,然后销售这种文化和文化符号”。这个定义既体现了文化与经济的结合,也体现了哲学、心理学与经济学的结合。
20世纪90年代,美国人用“版权产业”来说明文化产业状况,将文化产业视为“可商品化的信息内容产品业”。其“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分销版权产业、版权相关产业等。
1997年,芬兰在《文化产业最终报告》中,将文化产业定义为“基于意义内容的生产活动”。它强调内容生产,不再提工业标准,称“内容产业”,包括建筑、艺术、书报刊、广电、摄影、音像制作分销、游戏及康乐服务等。
创意产业的提出则是在20世纪末期。英国是第一个命名“创意产业”的国家。但其提出无疑是受到了澳大利亚人的启发。1994年,澳大利亚提出“创意之国”(Creative Nation)的口号,并制订了第一份文化政策。英国闻讯后立即派团赴澳学习考察。1997年布莱尔当选英国首相以后,新工党政府为了振兴低迷的英国经济,下决心发展知识经济,并于当年7月成立了文化媒体体育部,布莱尔首相亲任“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主席,并于1998年11月与2001年提出《创意产业图录报告》(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s)。这两份报告将创意产业定义为“源于个体创意、技巧及才干,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与利用,而有潜力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产业”。其范围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及古董市场、工艺、设计、流行设计与时尚、电影与录像带、休闲软件游戏、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与计算机服务业、电视与广播等13个行业。
创意产业这个概念在英国被正式命名后,在短短几年内迅速地被欧洲、美洲、亚洲等许多有意发展创意产业的国家和地区略作调整后采用。无论是称创意产业,还是叫文化创意产业,其内涵和外延基本上与英国提出的定义相仿。其产业的界定着眼于整个产业链,主要由3个要素构成:产业源头、产业化路径、产业的社会效果。其中,特别强调的是产业存在和发展的核心源头——创意。创意产业在本质上,是以创意和知识为核心的产业。
当前,国内关于文化产业概念的讨论很多,据有人统计,其定义不下百种。但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文化产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在自身的语境中被界定的,它反映了我国文化发展的特殊背景与自身发展阶段的特征。
过去在我国,文化产业仅是一个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只看到文化的意识形态性,而漠视文化的商品性质和产业功能,因而限制了文化发展的生机和活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功能逐步丰富、多样化,逐渐显示出产业性质的一面。其间虽有许多争论,但2000年10月在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文化产业”概念首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提出。随后,党的十六大报告又明确强调:“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文化产业统计体系, 2004年3月29日,国家统计局在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以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口径、范围。从而形成了一个认同度较高的、法定的“文化产业”概念:“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文化产业被分为9大类、24中类、80小类。在9大类中,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等四类构成文化产业的核心层;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等三类构成文化产业外围层;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构成文化产业相关层。
从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的比较来看,我国的文化产业概念主要从产出的角度、从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精神文化性质着眼。只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产业,都归属于文化产业。而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创意产业,除服务于个人的精神文化消费需求外,还服务于生产领域提升产品附加值、经济发展中提升产业结构的要求,具有明显的“生产性服务业”性质。从概念的外延来来看,我国的文化产业外延与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创意产业外延基本重叠,其主要差别有三点:一是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创意产业不包括旅游业,而我国的文化产业则在“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中包括“旅游文化服务”;二是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创意产业包括整个设计业,而我国的文化产业则在设计业方面只包括“工艺美术设计服务,美术图案设计服务,展台设计服务,其他与文化有关的设计服务”,但不包括“工业产品设计服务,包装装潢设计服务,模型设计服务,其他专业设计服务”;三是我国文化产业的“相关文化服务”中还包括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从这些差别可以清楚地看出两个概念着眼点的不同。我国文化产业由宣传文化部门管辖,设计业特别是“工业产品设计服务”等并不在该部门管辖范围内,故不包括在文化产业范围之内。
文化创意产业(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这个概念之所以目前有不少人使用,就在于它集合了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这两个概念于一身,涵盖了更为广阔的文化经济活动,在中国语境里有弥补文化产业概念不足的意义。这便是文化创意产业这一概念之所以能够存在和流行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