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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结果与分析
第四节、美国政府对计算机动画产业发展中所扮演角色分析
1. 美国动画与计算机动画产业,为何与智慧财产权的关系如此的密切?
邓有立导演认为,对于影视著作权的部分,因为美国的影视娱乐事业规模大,利润也高,美国政府对于商业贸易的部分也相对的给予保护,像 301 条款和诸多贸易谈判等等,台湾与中国都是几乎同时间加入 WTO ,但是大陆的影视盗版却比台湾严重的太多,美国人常常责怪台湾盗版太严重,而且用很多的手段来对台湾制裁,但是对于中国,却没有这样的行为,美国电影有点是在用盗版来养市场,等你对美国电影的需求提高与习惯之后,再来对你做影视部分的保护,这样的做法,就像早期日本漫画养台湾的市场,美国电影在台湾也是一样的;当市场养成了之后,再对商品实行保护,中国现在有 14 亿的人口,比美国的 2 亿多多出好几倍,当中国对好莱坞电影的接受度提高之后,美国自然会在智慧财产权上施力,以求得更多的利益。
赖肇伦先生强调,动画是创意产品,它应该且必须要被智慧财产权所保护,数百人在 2-4 年间付出精力与心血所制造的动画片,不应该被盗版所侮辱与轻视。
财团法人信息工业策进会黄国俊副执行长表示 , 从版权角度分析,动画商品有几个特色;一是动画「作品」的型态不断衍生扩大,从平面的卡通漫画、电影电视影片到更具新技术特征的计算机动画、网络游戏、手机、掌上游戏等;二是随着「作品」形态变化,其传播途径也从有形市场销售到无形的网络传播以及软硬件结合,作品即所谓的「内容」有很大的依附性;三是动画作品出版、播映后迅速延伸到周边商品领域,如文具、玩具等肖像授权市场,也就是「衍生商品市场」;因此,动画产业是在作品创作、使用和传播中形成的,动画作品所创造的价值将随着版权的不断交易与增值而彰显其重要意义;若是智慧财产权保障不周之情况下,业者不但无法得到应有的报酬,更有可能发生成本无法回收之问题。这将是整体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时所需注意到的环境问题,此部分便需仰赖政府相关单位致力于智能财产权的伸张,以及维护整体产业环境的正常化,使得动画产业发展时能无后顾之忧。
黄副执行长认为, 这不仅是美国的问题,智慧财产权的保护是全球性的共通议题,而美国之所以要特别强调,在于该国动画商品其海外收益 ( 亚太地区及欧洲国家 ) 占总收益的 50% ,而在大陆地区,美国动画 VCD 、 DVD 的盗版市场占总市场的九成,对营收已有根本性的冲击。
中华民国第五届立法委员庞建国博士表示 ,在智慧经济的时代,智慧财产权的保护就显的相当重要,美国对于智慧财产权保护机制与概念都有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样的状况之下,美国自然了解他们在自由贸易的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之一,就是对智慧财产权有着强大的主导权;虽然美国是资本主义社会与市场机能导引的体制,但其实美国政府也会配合商业的利益去做某种程度的运作,像我国官员、民意代表出访美国时,都会被美方刻意安排与影业、音乐等的保护协会会面,并强烈的表达希望我国在著作权法上的修改与强化;依此而言,美国政府是有其一套做法来协助美国的业界保护、扩张智慧财产权的影响力,美国动画产业为美国好莱坞电影产业的一环,自然也受到相关的保护。
内政部智慧财产局陈淑美组长分析说 ,美国在 1980 年代初期,因为传统产业的没落,美国政府便加重在著作权的保护,是美国在维持其经济竞争优势的一个凭借,以目前来说,美国可以说是以 IP (智慧财产权)立国,所以长久以来美国对我国 IPR (智慧财产权保护)的议题是非常的关切,注重著作权不单只是道德层面的观点,亦是维持整个产业利益为主要出发点。
陈淑美组长指出,美方与我国在谈判时,会提出相关的数据来显示美国因为盗版而所失了多少的经济利益,更会强调这样的损失进而造成了美国多少失业问题与政府税收的减少。
陈淑美组长表示,著作权在台美谈判的议题中是非常复杂的,著作权不单单只是台美谈判的重要议题,更会与公投议题、商业贸易、农业贸易或是与军事采购议题给绑在一起,我国重要官员赴美谈判,不管主要议题为何,美方必然会将著作权议题排入讨论重点而且甚至是排入第一项的讨论议题,美方是将著作权视为一个国家重要利益去保护与捍卫;台美之间从 1960 年代开始就著作权议题进行谈判,我国相关的立法也在美方的压力下,无法以有规划及自然的情况下来订定与修改著作权法。
陈淑美组长举例说,美国电影不单单只是供给美国本土的需求,更在全世界各地放映,收取权利金、版税,而要达成这样的经济利益,便需要著作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和政府与产业界在相关议题上的结合,在这样的架构下所带来的利益是相当可观的。
陈淑美组长说,我国在影视产业的不足,像国片大约 10 部的年产量,对于建立我国自己的影视著作权团体或机构是没有足够的能力,当每年美方提出诸多数据指责我方查缉盗版不力以及美方损失多少金额上面,而我国却无法提出自己所调查的相关数据或是相关的著作权民间团体可以与美方抗衡、辩驳;我国在今年 (2004) 开始在影视盗版与著作权问题上,委托政治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调查相关的数据与研究,这样的举动也得到国际组织相当的肯定,当我国有自己的研究数据之后,在谈判桌上,也可以与美方自行研究的数据来做比较。
陈淑美组长感叹,当一个国家不重视著作权的保护,便会遭受其它国家的抵制,进而付出更多的代价,这是非常不智的作为;观我国在与美方政府和数个著作权保护联盟的互动之中,我国在著作权相关的立法或作为都会与他们作联系,而沟通的基础建立在信任度上面,如果双方没有信任度,不管我方做再多的措施,美方仍然认为我方保护著作权不力,提出 301 条款对我国进行经济制裁;我国在经过历年来的努力之后,我国在盗版上的数据也逐年降低,在目前最新的观测保护站计划中,我国都有将相关的保护作为提供给主要的著作权保护联盟,希望他们能对美国贸易代表署表达我国在著作权上的努力与成效;对于美方所提出的诸多要求,我国相关单位都有在配合与实行,但是美方权利人团体、著作权保护联盟对我方的态度,并没有对我方有所肯定,这样的态度也造成了美方政府长久以来对我国在著作权问题上的不满意。
陈淑美组长表示,对于我国著作权刑罚是否偏重,与世界其它国家来比,客观而论,我国处罚的严厉程度是中上,但是就实务面而言,我国并无过于严厉,因为我国有易科罚金制度,在六个月以下的刑责都可以易科罚金;其它国家都认定我国对著作权侵权的处罚过轻,因为这样的处罚并不能遏止盗版;不单只是美国对这样的侵权处罚有表达不满,欧盟、日本、澳洲等国都有为此表达关注与抗议。
陈淑美组长发觉,权利人团体是站在自身的商业利益为出发点,透过美国政府不断地对我方提出要求,但也是因为如此,我方常会有困惑不知道该做到什么样的地步才算是符合美方的要求,我方在著作权法上的不完整,修修改改,也是因为美方不断的透过各种途径对我国要求改善、要求立法。
我国在影视盗版查缉上有相当大的成效,像在盗版光盘的议题上,早期是采取告诉乃论的模式,那现在通过立法,盗版是公诉罪;在盗版的部分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网际网络途径,二是光盘烧录;在网络侵权的部分,全世界都有相关的问题,在光盘部分,由于我国一年查缉光盘工厂超过一千余次,工厂压片盗版光盘的情形是不太可能有了,但是私人光盘烧录器烧录盗版光盘却难以管束与查缉;当国家花费大量的资源查缉盗版,但是面临美方指责网络盗版与盗版光盘的部分,之前所做的努力几乎是白费,在谈判桌上没有招架的余力。
陈淑美组长谈我国民众在面对著作权一直有着错误的看法,美国注重著作权并不是为了要打压我国,而是为了要保护其经济利益;我国民众必须认知到注重著作权背后的真正意义,法律是提供保护的手段,而最终的目的还是公共利益;美国法律就提到,著作权保护是一种手段,促进公众利益是最终的目的。
陈淑美组长总结,对于著作权,大致可分为三个讨论重点,一是著作权在法律上给予著作权人的保护是一个问题,另一层面便是执法手段是否过于严厉,第三是著作权人是否有滥用其权力的问题;我国在这三个议题的部分都混在一起了,而造成这样复杂的最大因素也是因为国人对于著作权的认知不足,在过于强调自身享受利益的同时,并没有同时顾虑到国际公平正义、自由贸易保护的原则。
2. 动画对全世界行销,给美国带来什么样的利益? 而美国政府在这又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张光华总经理表示,美国与日本是世界上少数政府没有直接的在电影或动画上做限制或补助的国家,因为本身有足够的市场且亦有稳定的机制,业界根本不愿意政府在其中作介入;但是其它国家政府的介入角色就显的相当积极,像加拿大在 1950 年代就成立了国家电影部门( National film board, NFB ),专门补助年轻的导演与动画人才。
张光华总经理指出,美国电影或动画产业在资金上有相当特殊的地方,有所谓合伙的制度,分为 general partnership 跟 limited partnership ,资金的完善投资制度 让投资者愿意投资在影片上; 1950 年代开始发展出一种 completion bond (鉴价保险机制)(亦称为 performance bond ),像有 300 年历史的英国老牌保险公司伦敦劳依兹 (Lloyds of London) 便在美国设立分公司 ,专门替电影、电视制作、动画影片等保险 ,银行也就依照该片有投保的条件,给予贷款,这样完整的保险与融资、贷款体制,美国政府在其中也给予相关辅导与补助的部分。
赖肇伦先生认为,美国动画产业带给美国为主要的利益也就是金钱,其次,会吸引全球越来越多的动画人才会想要到美国去发展,帮助美国计算机动画产业更加茁壮,不管是在创意、科技、行销、商业都有所助益,不同文化与背景互相的交融,也让动画的故事题材更多元化,当计算机动画片越来越好看,技术越来越新颖,很自然的,也会让更多的小孩立志要做个动画从业人员!
庞建国博士认为,用霸权的理论来解释,美国不单单是经济上的霸权,也是文化上的霸权,就动画而言,其文化的内涵是明显,透过动画所带动的玩偶、玩具 … 等等,几乎都是美国动画里的角色,而且动画角色的形象也都会被应用到生活的各各层面,动画远比电影更能够出现在生活的周遭,因此,动画也近一步的传达美国的主流价值与形象。
黄国俊副执行长则以四个面向来表示:
( 一 ) 文化的全球性扩张
电影可以说是当代综合性最强的艺术,也是影响最大的 文化产业 之一,美国 好莱坞 目前处于世界动画电影的支配地位,是美国文化霸权的最好体现。 统计数字表明, 好莱坞 电影占目前世界电影市场的 92.3% 。
( 二 ) 可观的海外营收
计算机动画影片不仅创造了耀眼的票房成绩,根据调查,美国动画影片的海外票房收入约占全部票房的一半。另外,透过好莱坞娱乐集团多元化市场的发行管道,结合其它搭配性商品如玩具、音乐唱片、游戏软件、主题乐园等市场造势作全方位的行销,衍生商品收入可带来比票房更可观的收入。
( 三 ) 美国政府所扮演的角色
美国从政府开始即采自由竞争政策,希望藉由厂商间之自由竞争,刺激产业的加速发展。至于美国政府补助研究发展项目,也大都为民间厂商尚无能力发展的未来新技术或新尝试。在美国动画全球化行销的策略中,美国政府以世界强权优势,透过 301 条款及世界智能财产权组织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的力量,为美国动画产业的全球行销开路。
( 四 ) 美国主要政策
美国主要数字内容相关规定制定组织包含 EIC(Entertainment Industry Coalition for free trade, 2003) 、 FCC 联邦通信委员会播放通信监督与规制、美国电影协会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MPAA) ;推展国际影音市场时,美国国会利用特别 301 条款 、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 等作为政策工具,保护延长美国国内著作权 … 等等。
归纳上述论点,将美国政府对计算机动画产业发展中所扮演角色分析如下资金额的盈亏可以与个人收入作为连结,可以在个人申报税务时得到减免,或是限制投资亏损的底限。
类保险公司还有 CNA Insurance 、 AIG 、 Chubb 、 Fireman's Fund 、 St. Paul 、 CCI… 等等。相关文章可以参阅 Boyle, Charles E. “ Hollywood and Insurance Industry.” Insurance Journal . Sep. 10, 2001 . http://www.insurancejournal.com/magazines/west/2001/09/10/features/21957.htm
此类保险在于确保影片能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且控制预算;比如一部电影预算为 4000 万美金,预计 2 年完成,保险金额为 24 万美金(保费约千分之 6 ),当预算超过当初的金额或是无法再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保险公司承担损失,且接管拍片现场,并用自己的人马完成该片;该类保险公司对电影事业有相当程度的熟悉,可以算出该片的预算与完成时间是否正确( professional Know-How ),有了这一层的保障,自然容易集资。
301 条款的法源是 1962 年《贸易扩张法》中的第 252 条,其授权总统可以对外国进口的非农产品加以限制; 1974 年的贸易法中的 301 条款取代了先前的 252 条款,扩大列举总统在何种贸易行为下可采的报复措施;在 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原 301 条款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规定将决定某种外国贸易作法属不公平贸易及采取报复措施;此法案明确对剥夺美国美国权利、违反国际规定或属于歧视性贸易行为进行强制性报复;在 1303 节中还对 1974 年贸易法案的挂 2 节「确认拒绝为智能财产权提供有效保护的国家,增设了严格的监督和报复实施办法,被称为「特别 301 」;于是, 301 条款成为美国单方对别国施加经济压力的重要手段。
1994 年摩洛哥会议中决定于 1995 年 1 月 1 日设置 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简称 WTO ) ,使 WTO 成为主要之世界贸易管理机构,而其功能主要有五:(一)综理并执行 WTO 所辖之多边与复边协议;(二)提供进行多边贸易谈判之场所;(三)解决贸易争端;(四)监督各国贸易政策;及(五)与其它有关全球经济决策之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WTO 为现今最重要之国际经贸组织,迄今共有 146 个会员,另有 25 个观察员,网址为 http://cwto.trade.gov.tw/webPage.asp?CuItem=11546 , 2005 年 5 月 5 日访问。
因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会员国奉行的「互惠」、「非歧视性( without discrimination )」、「进一步自由化( freer )」、「透明化」、「关税减让」等等原则下,采行更多开放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国的义务;在入会后,我国本应义无反顾的配合推动;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下,我对影视服务业的承诺部份为,开放电影片、录像带/盘片之发行服务业(取消进口电影片拷贝之关税),并开放电影映演服务业(取消外国电影片映演厅数、拷贝数量之限制)。
参阅,刘立行、陈嘉彰,< 面对 WTO 政府应谋求电影工业救亡之道 >,财团法人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 2001 ,网址为,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EC/090/EC-P-090-029.htm , 2005 年 5 月 5 日访问。
就美国政府对计算机动画产业发展中所扮演角色分析,本研究相当认同黄国俊副执行长与庞建国博士的看法,美国政府透过以智慧财产权为核心的相关贸易保护法案,使得美国计算机动画产业与智能财产权产生密切的关联性,其主要因素大致可分为下列三点,一为保障其经济利益,二为强化其竞争优势,三为确保其衍生性商品所带来的商业利润;再则,赖肇伦先生提出颇为中肯的看法,其认为美国动画产业带给美国带来最主要的利益除了是经济利益之外,更会吸引他国动画相关人才至美国发展,同时也帮助美国动画产业更加茁壮;同时,美国政府确实有其正面与协助的角色。